■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业主在小区内摔伤,谁该为此负责?
Q某居住在花园小区,该小区由H物业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2月19日,Q某在花园小区3单元沿安全楼梯步行时,被损坏的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而摔伤。Q某当即打电话报警,H物业也派人到现场查看,最后由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共住院四天,Q某个人支出医疗费4000元、陪护费400元。Q某认为,H物业未尽到物业服务的责任,没有对破损的台阶及时进行维修,致使自己摔伤,故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H物业赔偿医疗费400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2000元。
法院认为:Q某在小区内,被台阶上裸露在外的钢筋绊倒,事实清楚。事故发生地为案涉小区业主出行必经的安全楼梯处,该处系危险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H物业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必要对裸露的钢筋采取及时、合理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H物业辩称,因接收时间短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案涉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维修等系其内部承接、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H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及时对该楼道进行修理、维护,属于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另外,Q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摔伤,自身也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对于Q某的损失,应由Q某和H物业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H物业向原告Q某赔偿医疗费2000元、护理费200元、误工费258元,驳回Q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H物业不服,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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