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细则》是在《山东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的基础上,根据住建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参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一步补充、修订完善而成,适用范围从经营性自建房扩展到了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危险地段自建房应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内容包括房屋使用情况调查、现场踏勘、初判、复核评估和判定。排查初判应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作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初判结论。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未发现安全隐患 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房屋应分类处置: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排查初判或复核判定后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立即停用
此次出台的细则,明确三种行为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擅自加层(含夹层)、加高(含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的,含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和位置;在原楼(屋)面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擅自加装电梯等。
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且导致人员密集或使用荷载大幅增加的,含将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等。
对于无专业设计或无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建房,承担安全鉴定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有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以及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或者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应明确一家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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