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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落实“标准地”改革任务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03-22 11:24:29
摘要
省厅将按季度对各市“标准地”出让情况进行通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完成《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6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标准地”改革全面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完成《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6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标准地”改革全面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标准地”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标准地”出让是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助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部署,省厅已将这项工作列入今年的工作重点来抓,各市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

各市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6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从2021年起,在重点区域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三、完善“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动态调整机制

各级要提请和建议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动态调整“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从而推动更多高质量的工业项目落地。调整后的“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发挥改革叠加效应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级要把推进“标准地”改革全面落实与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验)合一、多证合一、一网通办以及告知承诺制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改革的叠加综合效应,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建立“标准地”出让月统计季通报制度

为准确及时掌握全省实行“标准地”出让情况,省厅决定建立“标准地”出让情况月统计、季通报制度。从4月份开始,各市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标准地”出让情况及时报送省厅。各市上报数据要实事求是,确保真实准确。省厅将按季度对各市“标准地”出让情况进行通报。

六、完善“标准地”改革的政策措施

各市要认真分析总结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完善已出台的政策措施,省厅将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介。各市在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和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确保重点区域内“标准地”供地比例由30%扩展到全部工业用地。

各市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定期汇总统计上报进展情况。联络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更换,确需更换的,要及时报告省厅。

联系人:程勇,0531-88557618,王润,0531-88583535;邮箱:zyqyc@shandong.cn。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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