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藏室交付后才发现
室内多了一根管道
开发商出售时并未告知
买方能否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
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吧~
2020年10月,孙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储藏室一间,并向开发商支付储藏室购房款52065元,后于2021年8月底支付维修基金1289.52元。2021年9月,储藏室交付当天,孙女士发现储藏室内有一根四方形管道,管道容积达到1.8立方米,影响储藏室使用,但开发商在出售时却没有告知储藏室内管道情况。孙女士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储藏室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52065元及维修基金1289.52元。 经法院组织双方现场勘查,涉案储藏室(内)南北长396厘米,东西宽253厘米,室内高度292厘米,室内通风管道(消防管道)距地面最短处40厘米,距地面最高距离246厘米,通风管道南北走向,通风道宽72厘米,厚度52厘米,整个管道呈“L”形。 原告孙女士购买储藏室目的系存放物品,现该储藏室内有通风管道,占用了储藏室较大空间。被告开发商公司需在原告购买时明确告知储藏室情况,但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告在购买时已经清楚了解该储藏室的状况并接受该储藏室,故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达成的房屋(储藏室)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原告收取的储藏室款52065元及储藏室维修基金1289.52元退还给原告。 亓民川 济南市莱芜区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庭长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在销售储藏室时,因储藏室本身功能需要,通常会规划设计若干管道。买受人在购买储藏室时,开发商应提前告知储藏室中有无管道、有无墙体等情况,避免交付后达不到买受人的心理预期从而产生开发商违约情况。如购买的储藏室中的管道设置影响了储藏室的实际使用功能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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